關于學位授予工作中若干情況的處理辦法
在學位審查過程中,針對一些可能會遇到的復雜情況及爭議問題,提出以下處理辦法。本辦法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一、 關于不予受理的情況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其學位申請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請學位資格或學位論文答辯規定程序;
2、答辯委員會在建議授予學位的無記名投票結果中,同意票數不超過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
3、已發現有比較嚴重問題未作結論的。
二、 關于暫不授學位的情況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作出暫不授學位(又稱緩授學位)的決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以作出暫不建議授予學位的決定。決定須經不記名投票表決,符合我校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中的有關規定方為有效。會議記錄中應注明暫不授學位或暫不建議授予學位的原因、情況和結論。
1、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不授予學位,學位論文無須重新答辯。
(1)因各種原因受記過處分,在考察期內尚無明顯改進者;
(2)未達到培養方案規定要求的;
(3)學位論文水平和答辯基本達到要求,但論文中有些概念 、
提法等內容不準確或圖表、書寫等錯誤較多或存在其他不合規范要求者,論文必須進行修改的。再次審議授予學位的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請;
(2)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進行審核表決,作出相應決議,或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執行;
(3)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2、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不授予學位,允許在規定期限內重新申請答辯一次。
(1)答辯委員會通過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認為論文水平未達到相應學位要求的;
(2)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通過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要求重新答辯的。
申請人須按申請學位論文答辯和學位申請程序重新辦理有關手續。重新答辯時,需重組答辯委員會,并按規定對答辯委員會委員進行審批。
博士學位論文修改最長期限為二年,碩士學位論文修改最長期限為一年。
三、 關于不授學位的情況
在審查學位時,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作出不授學位的決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以作出不建議授予學位的決定。決定須經不記名投票表決,符合我校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中的有關規定方為有效。會議記錄中應注明不授學位或不建議授予學位的原因、情況和結論。
(1)犯有嚴重錯誤,受到留校察看紀律處分,及不符合我校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中第三條規定的;
(2)基礎理論和專門知識的結構與水平未達到學位條例和培養方案等有關規定要求的;
(3)學位論文水平未達到相應學位學術水平要求,且在規定期限內補充修改后仍未達到要求的;
(4)發現學位論文中確有舞弊、作偽、抄襲、剽竊等嚴重錯誤行為的。
四、關于撤銷學位
1、審議范圍
(1)對已授予學位,發現論文確有舞弊、作偽、抄襲、剽竊等嚴重錯誤行為的;
(2)對已授予學位,在抽樣檢查復議后,認為論文未達到學位條例規定要求的;
(3)對已授予學位,發現確有不符合我校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的。
2、審議程序
(1)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對需復議的材料進行核實、評議等工作后,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審查和處理意見的報告;
(2)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進一步核實材料,如有必要可再組織專家復審,并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討論;
(3)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的審查報告,就是否撤銷學位進行審核表決,作出是否撤銷學位的決定;
(4)將撤銷學位結果通報本人。
五、其它情況
1、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分委員會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時,棄權票按不同意票計數;
2、學位申請人對學位授予結果有異議者,可在三個月內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訴意見;
3、對撤銷的學位予以通報公布并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